怎样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我家人在医院治疗后出现了一些不良状况,我们怀疑是医疗事故,但不清楚该怎么启动相关的技术鉴定程序。想了解具体的启动方式、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以及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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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 前提是发生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且存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的人身损害事实。启动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启动时间是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且医患双方没有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以前。具体适用情形包括: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二是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医患双方的一方或双方)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例如,医院在手术中不慎将手术器械遗留在患者体内,这属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就可能移交鉴定。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这种情况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虽然对发生的医疗损害事实及其形成原因、损害程度、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未能达成共识,但是双方同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上述争议。比如,患者认为医生用药不合理导致病情加重,医院方认为是患者自身身体原因,但双方都愿意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明确责任,就可以共同委托鉴定。 同样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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