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交医疗事故材料有什么规定?


当事人提交医疗事故材料是有明确规定的。 首先是材料内容方面:医疗机构要提交的材料包含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还有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以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患者则需提交书面陈述或答辩以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 其次是时间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相关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它明确了这些提交材料的规定,目的是保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能够客观、公正、全面地进行,以准确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事故责任程度等。如果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相关概念: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医学会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依据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 书面陈述及答辩:是当事人就医疗事故争议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阐述事情经过、自身观点、对争议问题看法等内容,用于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表达自身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