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从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胁从犯是我国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胁从犯的认定标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胁从犯。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所谓“被胁迫”,就是指行为人在他人的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威胁之下,被迫参加犯罪。这里的胁迫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使行为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并且这种恐惧心理足以抑制其意志自由。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表明了法律对于胁从犯的态度,即考虑到其主观上并非积极主动地参与犯罪,而是受到了外界的强制或威胁,所以在量刑上给予了一定的宽宥。 在认定胁从犯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第一,胁迫的程度。胁迫必须是达到足以使行为人产生恐惧并抑制其意志自由的程度。例如,以杀害、伤害行为人本人或者其亲属相威胁,或者以毁坏其重大财产相威胁等。如果胁迫的程度较轻,行为人尚有选择的余地,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那么就不能认定为胁从犯。 第二,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状态。胁从犯虽然是被胁迫参加犯罪,但他仍然具有一定的犯罪故意。不过这种故意是在胁迫的情况下产生的,与主动实施犯罪的故意有所不同。如果行为人完全是在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的情况下实施了危害行为,那么就不构成犯罪,更不能认定为胁从犯。 第三,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通常所起的作用比较小。他们往往是被迫参与一些次要的犯罪行为,或者是为其他犯罪分子提供一些辅助性的帮助。如果行为人在被胁迫后,积极主动地参与犯罪,并且在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那么就不能简单地认定为胁从犯,而可能构成主犯或者从犯。 例如,甲以杀害乙的家人相威胁,强迫乙参与盗窃。乙因为害怕家人受到伤害,不得已参与了盗窃行为。在这个案例中,乙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胁从犯。但是,如果乙在参与盗窃的过程中,积极策划、实施盗窃行为,起到了主要作用,那么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重新判断其是否还属于胁从犯。 总之,认定胁从犯需要综合考虑胁迫的程度、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状态以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多个因素。只有准确地认定胁从犯,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