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认定依据有哪些?


医疗事故的认定依据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体要合法。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同时,因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活动,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有时也可能成为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 。这是因为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才有能力和责任进行医疗相关活动,如果不具备资质进行操作导致不良后果,那就可能存在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就有相关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这里明确了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其次,要有违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比如医生没有按照正常的诊疗流程进行诊断,该做的检查没做,或者用药不符合规定等情况。这是判定医疗事故的重要依据之一,因为这些规范和常规是保障医疗安全和质量的基本要求。 再者,患者受到损害。也就是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比如患者原本只是小毛病,经过治疗后却出现了残疾等严重后果,就可能涉及医疗事故。 然后,因果关系得明确。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也就是说患者出现的损害结果是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直接导致的,如果还有其他因素共同作用,就得仔细分辨每个因素的作用大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其中就涉及到对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的判定。 另外,主观上存在过失。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这种过失不是故意的伤害患者,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例如医生因为疏忽看错了检查报告,从而给出了错误的治疗方案。 不过要注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