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事故鉴定标准是什么?


医疗责任事故的鉴定标准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要求的。 首先,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简单来说,就是医护人员在给患者看病、治疗、护理等过程中,没有按照正常的医疗规范和要求去做,存在疏忽或者错误。 其次,事故必须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这里不仅包括直接的看病治疗,还涵盖了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工作。比如医院的药品供应不及时影响治疗,这背后的后勤管理问题如果导致不良后果,也可能涉及医疗责任事故。 再者,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也就是达到“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程度,要是没有达到这个程度,就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例如患者因为手术失误导致肢体残疾,这就符合危害结果标准。 然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就是说因为医护人员的不当行为,直接导致了患者出现了前面所说的那些危害结果。要是中间有其他复杂因素导致结果,就要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最后,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不过因为诊疗护理是群体活动,有时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导致事故,也可能构成医疗责任事故。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相关概念: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过失: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以致于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从而给患者造成了损害。 因果关系: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判断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