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有什么区别?

我不太清楚法律上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到底有啥不一样的地方。我想了解一下它们的区分标准,在量刑上会不会因为是一般自首或者特别自首而有所不同,还有就是它们在适用范围等方面都有哪些差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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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首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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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两种不同自首类型,它们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首先,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一般自首适用于一般犯罪人,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这里的犯罪人没有特别的限制,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下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即可构成。而特别自首的适用对象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也就是说,这些人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比如,张三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在拘留期间他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犯罪行为,这就可能构成特别自首。 其次,投案的方式有区别。一般自首强调“自动投案”,即犯罪人基于自己的意愿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这可以是犯罪人自己前往司法机关投案,也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向司法机关表明投案意愿并随后到案等。特别自首则不存在自动投案这一环节,因为犯罪人已经处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服刑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最后,在法律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也就是说,虽然二者都属于自首,可以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待遇,但在司法实践中,会根据不同的自首类型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具体的从宽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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