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与坦白的区别是什么?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涉及到一些法律情况。我朋友做了点错事,有人说他这算自首,有人说算坦白,我就想弄清楚自首和坦白到底有啥区别,它们在法律上的认定标准和后果都咋不一样啊,希望懂法律的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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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坦白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是定义不同。自首指的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犯罪人主动跑到司法机关那里,把自己干的坏事一五一十地说出来。而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也就是犯罪人是被司法机关抓住或者被群众扭送到案后,才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其次是归案方式不同。自首是犯罪人主动投案,是主动选择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问题。例如,张三犯罪后,心里很不安,于是自己去公安局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这就是自首。而坦白是被动归案,比如李四是被警察抓住后,才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这就是坦白。 再者是法律后果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是因为自首体现了犯罪人有主动悔悟和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的态度。而对于坦白的犯罪分子,虽然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但总体上从宽的幅度通常小于自首。 最后是体现的悔罪程度不同。自首的犯罪人往往是基于内心的悔悟主动投案,悔罪表现更为明显。而坦白的犯罪人可能更多是在被司法机关掌握证据后,迫于压力而如实供述,悔罪的主动性相对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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