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能够被认定为自首?
我最近对自首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比较感兴趣,想弄清楚到底什么样的行为在法律上能被认定是自首。是只要主动去警局就算吗,还是有其他复杂的规定?希望能详细了解下,各种不同情况是如何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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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以下这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自首: 首先,最常见的一种情况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简单来说,就是犯罪后主动跑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去承认自己干了坏事,并且要把事情的经过、细节等如实地讲出来。这其中,“自动投案”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主动、自愿地向相关司法机关表明自己犯罪的情况,而不是被强迫或者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去。“如实供述”则要求不能隐瞒关键事实、不能歪曲事情经过。《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其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意味着,即使已经因为某些犯罪被司法机关控制起来了,但要是能交代出司法机关之前不知道的自己的其他犯罪行为,也算自首。 另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同样以自首论。例如,之前因为盗窃被抓了,在被控制期间又主动交代了自己曾经的诈骗行为,这就属于这种情况。 相关概念: 自动投案: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基于自己的意愿主动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行为。 如实供述:即犯罪嫌疑人按照实际发生的情况,真实、准确地向司法机关讲述自己犯罪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 被采取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比如拘留、逮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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