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以自首论和视为自首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在了解法律知识,看到有以自首论和视为自首这两个说法。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是在认定条件上不同,还是在量刑上有差异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弄明白这两者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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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首认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领域中,“以自首论”和“视为自首”本质上都涉及对犯罪嫌疑人自首情节的认定,但它们有着不同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情形。 “以自首论”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该条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简单来说,就是这些人虽然已经因为某些犯罪处于司法控制之下,但如果他们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的其他犯罪行为,就可以按照自首来对待。比如,张某因盗窃罪被逮捕,在羁押期间,他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曾实施的诈骗罪,那么对于诈骗罪这一罪行,张某就可以“以自首论”。 “视为自首”则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其中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以及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还有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都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举例来讲,李某在火车站被警察例行盘问时,因为神色慌张引起警察注意,在警察的询问下,李某主动交代了自己刚实施的盗窃行为,这种情况就可以“视为自首”。 从量刑角度看,无论是“以自首论”还是“视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不过,具体的量刑幅度,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官综合判断。总之,“以自首论”侧重于已被控制的犯罪嫌疑人对未掌握罪行的交代,而“视为自首”更强调在不同情境下主动投案的情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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