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用有哪些程序?


集体土地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这一过程涉及多个程序,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征地报批前的程序。在这个阶段,需要发布拟征地公告,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被征地村、组范围内发布,告知被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同时,还要进行征地调查确认,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调查结果。此外,还需组织征地听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接下来是征地报批材料组卷和审核。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调查结果和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等征地报批材料,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然后是征地批准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上报的征地报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批准之后是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最后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等内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