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要经过哪些法定程序?
集体土地征收是一个涉及众多环节和法律规定的过程,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法定程序。
首先是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一步是让被征收人提前知晓征收的相关信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土地征收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其次是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则是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然后是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接下来,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 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之后是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再接着是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最后是申请土地征收审批。相关人民政府完成上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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