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里的“不正当手段”包含很多,像盗窃,就是在权利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偷偷获取其商业秘密,比如单位内部人员、外部人员盗窃或者内外勾结盗窃等;利诱就是给掌握商业秘密的人财物或优惠条件,让他们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用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状态下交出商业秘密;还有电子侵入等其他不正当手段,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等机会套取、刺探别人的商业秘密。 其次是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披露就是把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告诉第三人或者公开,让它失去秘密价值;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就是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而且,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又披露或使用,这就构成双重侵权;要是第三人从侵权人那知道了商业秘密然后披露或使用,同样也侵权。 再者是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比如和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知情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把商业秘密擅自公开、自己使用或者许可别人使用,就侵犯了商业秘密。 另外,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种行为也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最后,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以及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都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相关概念: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披露: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 教唆:诱导、怂恿别人去做侵犯商业秘密等违法的事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