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以下这些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首先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里的“不正当手段”包括盗窃,比如偷偷把公司含有商业秘密的文件拷贝带走;贿赂,像给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好处费来获取信息;欺诈,用欺骗手段套取商业秘密;胁迫,威胁相关人员交出商业秘密;电子侵入,非法通过网络等侵入公司系统获取秘密,还有其他类似不正当手段。 其次是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披露就是把商业秘密告诉别人,让其失去秘密性;使用就是自己利用这个商业秘密谋利;允许他人使用就是把秘密给别人用。比如有人偷了商业秘密后又告诉了竞争对手,或者自己利用这个秘密生产产品抢占市场,都算侵权。 再者是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比如员工和公司签了保密协议,却把公司客户信息透露给其他公司,或者自己私自用这些信息去拓展业务,就构成侵权。 然后是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比如有人诱导公司员工违反保密规定把商业秘密交出来。 另外,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还有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相关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披露: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 不正当手段:包括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