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过程中常见的纠纷有哪些?
在买房过程中,常见的纠纷有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房屋质量纠纷。这是指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比如墙体开裂、屋顶漏水、地面空鼓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也就是说,如果房子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有责任进行维修,如果开发商不管,购房者自己修了,费用得由开发商出。
其次是房屋面积纠纷。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可能存在差异。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如果买受人不退房,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再者是定金纠纷。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可能会被要求支付定金。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 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然后是逾期交房纠纷。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依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话,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支付违约金等。
最后是产权纠纷。比如房屋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受限情况,或者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如果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开发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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