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时常见的纠纷有哪些?


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存在着多种可能出现的纠纷情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房屋质量是购房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如果交付的房屋存在诸如墙体裂缝、漏水、地面不平、门窗密封不严等质量瑕疵,这就可能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整改,若因质量问题导致购房者遭受损失,开发商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是交付时间的纠纷。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这属于逾期交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可以先进行催告,若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 再者是相关证件不全的纠纷。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证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这些证件,购房者可以拒绝接收房屋,因为这可能意味着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存在质量隐患等问题。 另外还有面积差异的纠纷。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可能存在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最后是配套设施不达标的纠纷。购房合同中一般会对小区的配套设施,如绿化、停车位、健身设施等进行约定。如果交付时配套设施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采取补救措施,如完善配套设施、降低房价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开发商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总之,购房者在房屋交付过程中,要仔细审查相关情况,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