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中介常用的欺诈手段有哪些?


在日常生活中,黑中介是一个让很多人头疼的问题,尤其是在租房、买房等领域,他们常常使用各种欺诈手段来骗取钱财。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一些黑中介常用的欺诈手段。 虚构房源信息是黑中介常见的手段之一。他们会在网上发布一些看似性价比很高的房源信息,如租金极低、地段很好、房屋条件优越等,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当消费者联系他们时,他们会以各种理由,比如该房源已租出、业主临时改变主意等,推荐其他价格更高或者条件更差的房源。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巧立名目收费也是黑中介惯用的伎俩。除了正常的中介费用外,他们还会以各种名义收取额外费用,如看房费、信息费、保证金等。有些黑中介会在消费者签订合同前故意隐瞒这些费用,等消费者签了合同后才告知,让消费者陷入被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是,黑中介可能会与房东勾结。他们会以低价从房东那里租到房子,然后再以高价转租给租客。在租客入住后,房东可能会以未收到租金为由要求租客搬走,而黑中介则会消失得无影无踪,导致租客遭受经济损失。这种行为同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此外,黑中介可能会在合同上做手脚。他们会使用一些模糊不清或者有歧义的条款,让消费者在不知不觉中陷入陷阱。例如,在合同中设置不合理的违约责任,一旦消费者出现轻微违约行为,就要求消费者支付高额的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总之,在与中介打交道时,消费者一定要保持警惕,仔细核实房源信息,认真阅读合同条款,避免陷入黑中介的欺诈陷阱。如果不幸遭遇了黑中介的欺诈行为,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