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常见问题有哪些?


竞业禁止,通俗来讲,就是在员工离职后,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不能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也不能自己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的业务。这主要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 在实际中,竞业禁止存在不少常见问题。首先是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只有在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况下,竞业禁止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不受该协议的约束。 其次是竞业禁止的期限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所以,竞业禁止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两年,如果超过这个期限,超出部分是无效的。 再者是经济补偿的标准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但根据相关的司法实践和一些地方规定,一般来说,经济补偿的数额应当合理,能够保障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期限内的基本生活。例如,有些地方规定,经济补偿的数额不得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过低,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增加补偿数额。 另外,关于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责任问题。如果劳动者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来确定,但如果违约金过高,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同时,用人单位还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 最后,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的解除问题。在一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解除竞业禁止协议。例如,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或者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而行使解除权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