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开了,员工是否有补偿?
公司因各种原因经营不下去准备关闭,不少员工担心自身权益。比如有的员工在公司工作多年,突然面临公司关闭,不知道能否得到相应补偿,补偿的标准又是什么,具体该怎么去争取补偿,希望能了解清楚相关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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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不开了,员工一般是有补偿的。这涉及到法律上的‘经济补偿’概念。通俗来讲,就是公司因为一些原因不能继续经营,导致员工失去工作,公司需要给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员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而第四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经济补偿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可以通过与公司协商、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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