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交金,员工辞职怎么赔偿?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公司一直不给交社保公积金。我实在忍不下去想辞职,可又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辞职公司该怎么赔偿我。我想了解下具体的赔偿标准和方式,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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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存在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交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情况,员工因此提出辞职时,是可以获得相应赔偿的。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员工因为公司不交金而主动辞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并非员工无故主动离职。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有明确说明,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举例来说,如果员工在该公司工作了两年零三个月,那么公司应当支付给员工两个半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如果工作了一年零四个月,公司则需支付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另外,关于未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员工可以向当地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会责令公司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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