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这一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下面将详细阐述。 首先,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有严格要求。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在满足法定情形时,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法定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股东要想提起代表诉讼,需要满足一定的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要求,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个别股东滥用诉权,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 其次,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至关重要。当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前置程序是一种缓冲机制,给予公司内部机构自行解决问题的机会,如果公司内部机构能够积极处理,就无需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再者,股东代表诉讼的范围主要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以及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对于这些行为,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要求相关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关于诉讼结果的归属。股东代表诉讼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提起的,因此胜诉后的利益归属于公司,而不是提起诉讼的股东个人。股东提起诉讼所花费的合理费用等,可以要求公司给予补偿。 总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在实际运用中,股东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行使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