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伤者可以向肇事者和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费用有哪些?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交通事故,受了伤。现在想了解下,我作为伤者能向肇事者以及对方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哪些费用呢?这些费用有没有明确的范围和标准呀?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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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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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等侵权事件中,伤者向肇事者和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费用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伤者可以主张赔偿的各类费用: 首先是医疗费。这是指伤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所花费的费用,涵盖了挂号费、检查费、药费、住院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误工费也是伤者可以主张的重要费用之一。它是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而导致的收入损失。该费用根据伤者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如果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伤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无法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则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有明确规定。 护理费同样不容忽视。当伤者在治疗和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时,就会产生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伤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这一内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有所体现。 交通费是指伤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对伤者在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用的补偿。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伤者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伤者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这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营养费则是为了促进伤者身体恢复而给予的营养补充费用。根据伤者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有明确说明。 如果伤者因伤致残,还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残疾赔偿金根据伤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这些内容分别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有规定。 若不幸造成伤者死亡的,赔偿权利人还可以主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相关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总之,伤者在主张赔偿费用时,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充分的证据,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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