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辞退员工补偿超过一年该如何计算?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超过一年了,但公司一直没和我签合同,现在又要辞退我。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我能得到多少补偿,具体的计算标准是什么,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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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用人单位未签合同辞退员工且超过一年时,补偿计算涉及以下方面: 首先,关于双倍工资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这种未签合同超过一年的情况下,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自员工入职后的第二个月开始直至第一年度结束为止,共计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即额外多支付11个月工资)。 其次,是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例如,某员工在单位工作了两年零三个月,单位未签合同且要辞退该员工。此时,员工除可获得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外,还可获得2.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两年按2个月工资计算,三个月超过六个月按0.5个月工资计算)。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是违法辞退员工(如无正当理由辞退),则需要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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