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分公司负责人被辞退,该怎么进行赔偿?

我是一家分公司的负责人,现在被公司辞退了,但不太清楚公司应该给我怎样的赔偿。我在公司工作了好几年,一直兢兢业业。想了解下具体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分哪些不同的情况,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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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被辞退的赔偿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具体如下: 首先,需要明确辞退是否合法。如果是合法辞退,分为两种情况: - 有经济补偿的合法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比如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况);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如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的)等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例如,某分公司负责人在公司工作了3年8个月,那么经济补偿应为4个月工资;如果工作了1年3个月,经济补偿为1.5个月工资。 - 无经济补偿的合法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例如,分公司负责人在工作中严重失职,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公司辞退他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如果是违法辞退,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例如,分公司负责人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没有任何过错,公司却突然无理由将其辞退,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支付赔偿金。假设该负责人在公司工作了2年,那么经济补偿标准为2个月工资,赔偿金则为4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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