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地被征用补偿归谁?


在探讨退耕还林地被征用补偿归谁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退耕还林是国家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而征用补偿则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对于退耕还林地被征用补偿的归属问题,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也就是说,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享有相应权益的。当退耕还林地被征用时,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一般是归所有者所有。因为这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投入人力、物力进行种植和培育的成果,其所有权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以这部分补偿应归他们。比如,在退耕还林地上种植的树木等,这部分因征用而获得的补偿就归种植者。 其次,土地补偿费的归属则相对复杂一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虽然退耕还林改变了土地的用途,但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可能并没有改变,依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配。一般来说,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所以,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也有权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综上所述,退耕还林地被征用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具体的分配方式和比例,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村规民约以及相关的民主议定程序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