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因降职降薪辞职有补偿吗?


在探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因降职降薪辞职是否有补偿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简单来说,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它不像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样有明确的结束日期,能为劳动者提供相对更稳定的职业保障。而降职降薪,是指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劳动者的职位和工资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就意味着,公司如果要对劳动者进行降职降薪,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并达成一致,而且要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 当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进行降职降薪时,这种行为就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因为公司的降职降薪行为而被迫辞职,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劳动者可以以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过,劳动者要想顺利获得补偿,需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降职降薪的通知、工资发放记录等,以证明公司存在擅自降职降薪的行为。同时,在辞职时要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公司是因为降职降薪的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才能更有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