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该如何补偿?
我是一名三期女职工,公司在我孕期以各种理由想和我解除劳动关系,我觉得公司这是不当解除。我想了解下,按照法律规定,公司这种不当解除与我这样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应该怎么给我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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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三期女职工”指的是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职工。当用人单位不当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时,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补偿办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具体来说,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而经济补偿的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举例来说,如果一名三期女职工在单位工作了3年零4个月,其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5000元。那么正常的经济补偿是3.5个月工资,即3.5×5000 = 17500元。由于是不当解除,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的赔偿金就是经济补偿的二倍,也就是17500×2 = 35000元。 此外,如果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恢复期间,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女职工相应的工资等待遇。如果女职工因用人单位不当解除劳动合同而遭受了其他损失,如医疗费用等,女职工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总之,法律为三期女职工提供了充分的保护,以确保她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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