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赔偿责任是怎样的?


在探讨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赔偿责任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交强险的概念。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获得基本的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那么对于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就有了不同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意味着,如果机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那么原本应该由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就会转由投保义务人来承担。比如说,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0.2万元。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受害人相应的损失,投保义务人就要在这些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如果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个人,那么他们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就好比两个人都对某件事情负有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要求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被要求的一方不能拒绝。 此外,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外的损失部分,则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会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划分赔偿比例。例如,如果事故是由于双方都有过错导致的,可能会按照一定的比例来分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 综上所述,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赔偿责任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一致时还需承担连带责任,超出限额部分按过错比例分担。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及时投保交强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