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偿顺序原则是什么


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偿顺序原则是先交强险后商业险。 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简单来说,就是不管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里有没有责任,保险公司都要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比如,即使车主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但只要造成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交强险就要在规定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商业三者险则是依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里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要是交强险赔偿之后,还有不足的部分,就轮到商业三者险登场了,它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来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也指出,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还有不足,再由其他商业保险承保公司进行补充赔偿,要是商业险赔完还有缺口,那就得侵权人自己掏腰包赔偿了。 举个例子,张三开车撞了李四,造成李四受伤和财产损失,经认定张三负事故全部责任。张三的车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李四的损失一共是20万元,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是18万元,那么交强险先赔18万元。剩下的2万元,就看张三的商业三者险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如果商业三者险保额足够,就由商业三者险来赔这2万元;要是商业三者险保额不够,或者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那就得张三自己来赔偿这剩下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