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事故死亡该如何判断?
家人在医院治疗期间不幸去世了,心里特别难过和疑惑。感觉治疗过程有些地方不太对,但又不确定是不是医疗事故导致的死亡。想知道从哪些方面判断这是不是医院医疗事故造成的死亡,希望能弄清楚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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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医院医疗事故死亡,要综合多方面因素。 首先,看主体是否合格。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活动,有时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也可能成为行为人。这是因为医疗活动涉及众多环节,并非只有直接治疗的医生才可能引发事故。相关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引发的。 其次,看是否存在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比如该做的检查没做、用药剂量错误等。这要求医护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各种规范,保障患者安全。 然后,看损害后果。给患者造成的危害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达到“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程度,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这是对损害结果严重程度的限定。 再者,看因果关系。危害行为和患者死亡这一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要是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况,就得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例如患者本身病情严重,但医院的失误加速了死亡,就需要准确判断医院失误在其中的作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就提到,专家鉴定组会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其中包括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等不同程度划分。 另外,有一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比如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等。这些情况虽然有不良后果,但并非医院或医护人员的过错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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