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现场的处理流程是什么


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现场处理流程如下: 首先是及时报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这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所规定的。这么做的目的是让医院及时了解情况,采取措施,避免不良影响扩大。 其次要收集、保管好医疗事故相关原始资料,封存现场实物。原始资料和现场实物均应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时封存和启封,防止涂改、伪造和销毁。这能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后续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提供可靠依据。 然后,如果在调查病人死因时,遇有不能确定病人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病人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尸检费用由提出异议一方交纳。若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之后,当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医患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填写申请表格,或医患双方共同向医学会申请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书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申请,5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市医学会。市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医疗事故争议鉴定,鉴定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鉴定结论送达申请人及另一方当事人。 最后,若鉴定结果为医疗事故,则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赔偿;若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所做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做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以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办公室共同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概念: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尸检:是指对尸体进行病理解剖和法医检验,以确定死亡原因、死亡时间、致死手段等情况的一种检查方法。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断,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程度,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