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土地被征收了有哪些补偿政策?


农民土地被征收后,相关的补偿政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土地征收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土地征收补偿一般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土地补偿费,这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它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来计算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区片综合地价会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是安置补助费,它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安置补助费同样也是根据区片综合地价来计算,它会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等造成的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此外,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