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元过期食品的赔偿规定是怎样的?
我在商店买到了价值10元的过期食品,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能获得怎样的赔偿。不太清楚具体的赔偿标准和依据是什么,也想了解我可以向谁主张赔偿,希望能详细了解这方面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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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买到10元的过期食品,赔偿规定如下: 首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其次,在赔偿金额上,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主张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就这10元过期食品来说,价款十倍是100元,但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也就是说,在没有其他损失的情况下,通常可以获得1000元赔偿 。不过,如果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要是因为食用这10元过期食品,对消费者造成了人身损害的,依法追究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赔偿责任,要按照被伤害的严重程度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省会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造成死亡的,还要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在没有构成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商家一般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只有形成了人身损害,消费者以侵权责任提起诉讼,法院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概念: 首负责任制:就是消费者找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时,生产经营者得先进行赔付,不能互相推脱责任。 惩罚性赔偿:是对商家这种销售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的一种额外惩罚,督促商家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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