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元过期食品该如何赔偿?
我在一家小超市买东西,结账后发现买的食品过期了,就这4元的食品。我不太清楚能要求超市怎么赔偿我,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这种情况应该怎么赔偿呢,有啥具体标准和规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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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遇到购买到4元过期食品的情况,赔偿方式如下: 首先,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这里实行首负责任制,也就是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要先行赔付,不能推诿。如果是生产者的责任,经营者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如果是经营者的责任,生产者赔偿后可以向经营者追偿。 其次,在赔偿金额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就4元过期食品来说,价款的十倍是40元,明显不足一千元,这种情况下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一千元。不过,如果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另外,如果因为食用该过期食品导致身体不适等人身损害,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总之,购买到4元过期食品,消费者正常是可以要求得到一千元赔偿的,同时如果有其他损失也可依法主张赔偿。 相关概念: 首负责任制:就是在消费者提出赔偿要求时,生产者和经营者不管谁的责任,先接到要求的一方要先进行赔付,之后再去追究真正责任人。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比如标签上字体印刷不清晰但不影响对食品成分、保质期等关键信息的判断,且不会让消费者因为这个小问题而产生错误认知,就属于这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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