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合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是指在合同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内容和界限。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赔偿范围的基本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所说的赔偿损失,包含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比如说,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买方为了修理货物而支出的费用,这就是直接损失。这种损失是显而易见的,与违约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间接损失则是指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可得利益的损失。比如,因为卖方延迟交付货物,使得买方错过了最佳的销售时机,从而少获得的那部分利润,就属于间接损失。不过,对于间接损失的赔偿,有一定的限制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间接损失必须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 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那么赔偿范围还会受到这些约定的影响。《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而对于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