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违约损害赔偿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在签合同的时候就担心对方违约给自己带来损失,想提前了解清楚如果真遇到对方违约的情况,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到底是怎么确定的。就想弄明白具体哪些损失是在赔偿范围内,哪些可能不会被赔偿 ,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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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在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起着关键作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赔偿范围可由当事人约定。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要是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时,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其次,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里的损失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的是财产上的直接减少,例如因为对方违约,导致自己已投入的资金无法收回,这部分损失就是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也就是可得利益,可得利益通常指利润,而非营业额。比如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好租赁期开始日期,结果房东违约不交付房屋,导致原本计划利用该房屋开展商业活动可获得的利润无法实现,这就是间接损失。法律之所以对可预见性进行限制,是因为实践中可预见到的情况复杂多样,如果不加以限制,就会导致当事人乱用或者曲解“可预见”的本意。其限制条件包括: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总之,在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时,既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也要遵循法律的一般性规定,以确保公平合理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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