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赔偿标准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首先是医疗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要是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得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并且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像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等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要是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就能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接着是误工费,它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由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要是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话,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要是无固定收入,就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要是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然后是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要是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交通费则是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并且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要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要是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也应予赔偿。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另外,在确认赔偿权利人身份时,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一般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如果户籍在各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镇规划区的村,即作为城镇居民。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地点在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镇规划区的村的,也作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如果难以区分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就高不就低,按城镇居民对待。 相关法律依据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相关概念: 户籍登记主义:就是以户籍登记的信息来确定相关身份等情况。 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