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征用的补偿标准具体是怎样的?


林地征用补偿标准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统一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补偿项目及相关标准介绍: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林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这是对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因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收益的补偿。例如,如果某林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每亩1000元,那么土地补偿费可能在每亩6000元至10000元之间。 **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征用林地面积/人均林地面积)×该林地平均年产值×6倍(林地平均年产值按每公顷4000元计算)。该费用用于安置因林地被征用而失去生产生活来源的农民,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林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林木补偿**:不同类型和生长阶段的林木补偿标准有所不同。比如人工幼龄林补偿全部造林投资及培育费;人工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等有各自对应的计算标准;天然林林木按照人工林补偿标准补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和珍贵树木还有额外的倍数补偿等。 - **青苗补偿**:对于林地上种植的农作物等青苗,按照其实际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 **地上附着物补偿**:包括林地上的建筑物、灌溉设施等附着物,根据其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门用来恢复因征地而减少的林地植被面积,要交给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例如,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等。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