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如何构成的?
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一种严重违反我国土地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下面我们从法律概念、构成要件以及法律依据等方面详细介绍。
首先,来解释一下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概念。简单来说,就是两个人或者多个人相互勾结,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土地使用权非法倒卖,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行为。这里的“串通”强调了犯罪主体之间存在共同的故意和行为配合。
接下来看看该罪的构成要件。第一个要件是主体。该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个人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可能构成此罪;单位实施该行为的,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比如一些公司为了获取利益,组织人员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
第二个要件是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而且是以牟利为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倒卖土地使用权,并且希望通过这种行为赚钱。如果不是为了赚钱,比如是因为土地置换等合理原因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就不构成此罪。
第三个要件是客体。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国家对土地的使用和流转有严格的规定,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破坏了这种正常的管理秩序。
第四个要件是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实施了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倒卖土地使用权”通常是指低价买入土地使用权,然后高价卖出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总之,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需要同时满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的要件。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法规,不要参与非法的土地倒卖活动,避免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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