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免责条款有哪些追偿权利?


交强险,也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它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保险,旨在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获得基本的赔偿。当出现一些符合免责条款的情况时,保险公司在向受害人进行赔偿之后,是拥有追偿权利的。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是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这就意味着驾驶员没有合法的驾驶执照,或者驾照已经过期、被吊销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先替驾驶员给受害人赔偿了,之后就可以向驾驶员把这笔钱要回来。比如张三没有驾照就开车上路,结果撞了人,保险公司赔了受害人后,就有权利找张三追讨赔偿款。 “醉酒驾驶”也是很常见的一种情况。当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一定标准,处于醉酒状态下开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后同样能向醉酒的驾驶员追偿。因为醉酒驾驶是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驾驶员应该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指的是车辆在被盗抢之后,小偷或者抢车人开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先对受害人赔偿,之后可以向盗窃、抢劫车辆的人追偿。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车主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就是说车主或者驾驶员是故意去制造事故来骗取保险金。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保险公司在赔偿受害人后,会向故意制造事故的人追偿。比如李四为了获得保险赔偿,故意撞向其他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后,就会向李四追偿。 总之,交强险免责条款中的追偿权利,主要是为了保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让那些有过错的致害人承担应有的责任,维护公平公正的法律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