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遗失物返还与留置权的概念是什么?

我在生活中遇到这样的情况,捡到了别人的遗失物,对方来要回,我想起好像有留置权这回事,不太清楚遗失物返还和留置权具体是啥概念,想知道法律上对这两者是怎么定义的,它们之间又有啥关联,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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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失物留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遗失物返还和留置权是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是遗失物返还。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非基于其本意而丧失占有的动产。简单来说,就是东西的主人不小心把它弄丢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这意味着,当你捡到别人的遗失物时,有义务将其归还给失主或者交给相关部门。例如,你在马路上捡到一个钱包,里面有失主的身份证等能联系到失主的信息,你就应该尽快联系失主归还钱包;如果没有相关信息,你要把钱包交到公安机关。 接着是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举个例子,甲把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甲却不支付修理费,这时乙修理厂就可以基于留置权留置甲的汽车。等甲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修理费,乙修理厂就有权将汽车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用所得的钱来弥补自己的修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拾得遗失物的拾得人不能对遗失物行使留置权。因为留置权的行使要求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基于合同关系等合法原因,而拾得遗失物并非基于合同关系,所以不能随意留置遗失物。除非是失主拒绝支付拾得人因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拾得人可以就必要费用的范围内对遗失物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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