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概念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个纠纷时,听说了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但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是什么。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是如何定义的,能给我举些例子说明吗?这样我在处理纠纷时能更好地收集和运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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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是两种重要的证据类型,它们在诉讼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下面我们分别来了解它们的概念。 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简单来说,就是通过人说出来的话所形成的证据。它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鉴定意见等。例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目击证人向警方描述他看到嫌疑人盗窃的整个过程,这就是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再比如,法医对尸体进行检验后出具的鉴定意见,说明死者的死因等情况,这也是言词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这些都属于言词证据的范畴。 实物证据则是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它是实实在在的物品或者痕迹。常见的实物证据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比如在上述盗窃案件中,被盗的财物就是物证,属于实物证据;如果现场有监控摄像头记录下了盗窃的过程,这个监控视频就是视听资料,同样是实物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也明确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这些都属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各有特点。言词证据能够生动、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但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比如证人可能因为记忆偏差或者受到威胁、利诱等而提供不准确的陈述。而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但它有时需要借助科学技术手段进行鉴定和分析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综合运用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相互印证,才能更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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