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下肇事后被警察判定为肇事逃逸,这种判定合理吗?


要判断这种判定是否合理,需要明确肇事逃逸的法律概念以及相关认定标准。 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也就是说,构成肇事逃逸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比如有充分证据表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在驾车离开现场时,未能知晓或是无法察觉到事故发生,就不应被判定为逃逸。例如,在某些情况下,事故非常轻微,车辆的碰撞感觉不明显,驾驶人确实不知道发生了剐蹭等事故而正常离开现场,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肇事逃逸。 然而,当事人是否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不能仅以当事人自己的陈述为准,而应根据正常的日常生活经验、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现场情况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分析。比如,事故现场有明显的碰撞痕迹、车辆损坏严重,而当事人却称不知情,这种情况下,交警可能会进一步调查核实,看是否真的不知情。 如果当事人被误判定为肇事逃逸,是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维护自己权益的。首先,可以向交警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不知情。比如提供现场监控录像,证明自己在事故发生时并未察觉;寻找目击证人,他们的证言可以证实自己并未故意逃避;如果有行车记录仪等车载设备,其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明不知情的证据。同时,保持与交警部门的沟通,积极配合调查,也有助于澄清事实。若交警部门仍然坚持判定,还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其中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对“交通肇事逃逸”进行了明确界定,即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