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破产费用应具备哪些条件?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费用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开展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构成破产费用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破产费用必须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这意味着这些费用不是为了个别债权人的利益,而是为了保障所有债权人能够在公平、有序的环境下实现自己的债权。例如,为了管理和处置破产财产而支付的费用,像破产财产的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这些费用的支出是为了使破产财产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变现,从而让全体债权人能够得到公平的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这些费用都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 其次,破产费用必须是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产生的。破产程序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开始,到破产程序终结结束。只有在这个期间内发生的费用才可能构成破产费用。比如,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自行支付的一些费用,通常就不能认定为破产费用。 最后,破产费用的支出必须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性是指这些费用是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不可少的。合理性则要求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等要符合市场行情和一般的商业惯例。如果费用过高或者支付方式不合理,可能就不能被认定为破产费用。例如,管理人在聘用工作人员时,支付的报酬过高,超出了市场同类工作的正常水平,那么超出部分可能就不被认定为破产费用。 总之,构成破产费用需要同时满足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在破产程序中产生以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这几个条件。只有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些条件,才能正确认定破产费用,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