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拒绝履行其义务的权利。简单来讲,就是当有人拿着票据要求付款时,付款人在某些法定情况下可以拒绝付款的权利。 票据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与票据抗辩的种类相关,票据抗辩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对物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首先,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比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记载到期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这些情况下,因为票据本身存在问题,所以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抗辩权拒绝付款。 其次,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例如,票据上明确记载了付款日期,在该日期未到达之前,持票人要求付款,付款人就可以以票据未到期为由行使抗辩权。 再者,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当票据权利已经不存在了,债务人自然可以拒绝付款。 最后,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如果持票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必要的保全手续,债务人也可以行使抗辩权。 对人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这一抗辩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根据法律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例如,A与B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A向B签发了一张票据用于支付货款,但B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此时A就可以对B行使抗辩权,拒绝支付票据款项。但是,如果持票人是善意取得票据的,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票据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行使抗辩权。这是为了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票据的流通性。 总之,票据抗辩权的行使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在实际操作中,票据债务人应当准确判断自己是否符合行使抗辩权的情形,并且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抗辩理由成立。同时,持票人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票据的取得和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