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伪劣化肥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生产伪劣化肥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是客体条件,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简单来说,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的质量是有严格管理规定的,生产伪劣化肥的行为破坏了这种管理秩序,同时也会对农业生产造成不良影响。 其次是客观条件,客观方面存在违反生产管理法规,生产伪劣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也就是说,生产的化肥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且因为这些伪劣化肥,让农业生产受到了比较大的损失,比如农作物产量大幅下降、品质严重降低等。 然后是主体条件,生产伪劣化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或者单位都可能构成此罪。这意味着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单位,只要符合条件都能成为犯罪主体。 最后是主观条件,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就是说生产者明知道生产的化肥是伪劣产品,还依然进行生产。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概念: 生产伪劣化肥罪:指违反生产管理法规,生产伪劣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犯罪行为。 一般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销售金额: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