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要符合哪些条件?


协议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来结束婚姻关系的方式。 要实现协议离婚,首先要满足一些实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意味着,双方必须是完全自愿离婚,不能存在一方受胁迫、欺诈等情况。比如,一方以威胁对方生命安全等手段迫使对方同意离婚,这种情况下的离婚协议是可撤销的。同时,双方必须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子女抚养问题包括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探视权的行使等。如果双方育有子女,却不能就这些问题协商一致,就无法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例如,双方都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且无法达成妥协,那就需要通过诉讼离婚由法院来判决。财产及债务处理也是重要的方面。双方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对共同债务的承担也需协商一致。比如,明确哪些财产归谁所有,债务由谁来偿还等。若在这些方面存在分歧,同样不能进行协议离婚。 其次,程序条件也必不可少。双方要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该协议要明确体现上述各项协商内容。然后,双方需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需再次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才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