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权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离婚损害赔偿权,简单来说,就是在离婚的时候,因为一方的某些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首先,重婚指的是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的忠诚义务,给无过错方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所以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比如,一方在已经和另一方结婚的情况下,又和其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其次,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行为同样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无过错方有权主张赔偿。例如,一方在婚姻期间长期和婚外异性在一处居住生活。 实施家庭暴力也是法定的过错情形。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等。身体暴力就是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殴打、捆绑等伤害行为;精神暴力则可能表现为长期的辱骂、威胁等,给对方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只要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无过错方就可以在离婚时要求赔偿。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也是不可取的行为。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遗弃则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出现这些情况,无过错方也能要求损害赔偿。 最后,‘有其他重大过错’是一个兜底条款。这意味着除了前面列举的几种情形外,如果一方的其他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无过错方同样可以要求赔偿。比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对家庭造成了严重破坏。 此外,离婚损害赔偿权的成立还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以离婚为前提,如果不离婚,单纯要求损害赔偿,一般是不被支持的。二是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方,有过错的一方不能要求对方赔偿。三是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也就是因为对方的过错行为,导致了自己受到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