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要满足哪些条件才算生效?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生效需要满足多方面条件,具体如下: 首先,从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来看: 1. 主体适格: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转让方和受让方都要能够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比如,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等)在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股权转让。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 2. 意思表示真实:转让股权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例如,不能是一方通过欺骗手段让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想法的情况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样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 3. 内容合法:股权转让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合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第三人权益。比如,不能通过股权转让来逃避债务或者进行非法的利益输送等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才有效。 其次,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特殊要求来看: 1. 内部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种情况下相对比较自由,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 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这是《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另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后,从股权变动的生效标志来看:目前主流观点认为,新股东的加入或原有股东股权比例的变化记载在股东名册上,才会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而公司因股权转让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只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也就是说,记载于股东名册是股权变动在公司内部生效的标志,而工商变更登记主要是对外产生公示效力,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