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股权质押享有优先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我手里有一些股权做了质押,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我能在股权质押方面享有优先权。是只要质押了就可以,还是有其他额外的要求呢?我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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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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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享有优先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就该出质股权优先受偿的权利。下面来详细介绍一下股权质押享有优先权所需满足的条件。首先,合法有效的股权质押合同是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也就是说,出质人与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的股权质押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等条款。只有合同合法有效,质权的设立才具有合法依据。其次,要完成股权质押的设立登记。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签订质押合同后,还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通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则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只有完成登记,质权才正式设立,质权人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再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从权利,所以必须有合法有效的主债权存在。如果主债权无效或者被撤销,那么股权质押的质权也将失去存在的基础。另外,要满足实现质权的情形。《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出现了质押合同中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况时,质权人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质权人在股权质押中才能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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