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自救行为是什么?
我想弄清楚刑法上自救行为的具体含义。之前遇到过一个事,别人拿了我的东西不还,我一气之下就自己去把东西拿回来了。我不太确定我这种行为算不算刑法上的自救行为,所以想详细了解一下自救行为到底是怎么定义的,有什么条件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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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自救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当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来不及请求公权力机关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身力量来恢复权益的行为。 自救行为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一样,都属于违法阻却事由。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自救行为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不会被认定为违法犯罪。比如,你的财物被小偷偷走,而警察又不能及时赶到,你自己去把财物追回来,这就可能属于自救行为。 自救行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必须是权利已经受到了违法侵害。这里的侵害既可以是财产权利的侵害,像刚才说的财物被偷;也可以是人身权利的侵害,比如被人非法拘禁。其次,情况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的救助。如果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去报警,让警察来处理,那就不能自己采取自救行为了。再者,自救行为的手段要具有适当性。也就是说,你采取的措施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最后,自救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恢复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了报复或者其他非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然没有对自救行为作出明确的法条规定,但在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中是承认这种行为的合法性的。当符合上述条件时,自救行为就可以成为免除或减轻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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